(2022)粤0112民初27664号
张创标:
本院受理原告梁树雄诉被告张创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2民初27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创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树雄偿还借款本金122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付);
二、驳回原告梁树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8元,由被告张创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