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28279号
钟少奇: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聪与被告钟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2民初28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少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聪返还327085元及支付违约金(以12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6708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计至实际付清自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钟少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聪支付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梁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3元、保全费2428元,由被告钟少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