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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2民初29127号原告广州亨能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通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5 12:12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2民初29127号

吴通淼

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亨能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通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2民初29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通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亨能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租金、租金违约金、收车费等共计13124.52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亨能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由原告广州亨能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9元,被告吴通淼负担225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