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30378号
康兆军、赫明波、君辉泛亚航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萝岗区众起装卸服务部(经营者:区伟华)与被告康兆军、王力与第三人赫明波、君辉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1、追加被告康兆军为(2022)粤0112执4368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判令其对君辉泛亚航运有限公司在(2022)粤0112执4368号案中未清偿的债务以及迟延履行金承担连带责任;2、追加被告王力为(2022)粤0112执436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君辉泛亚航运有限公司在(2022)粤0112执4368号案中未清偿的债务以及迟延履行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被告康兆军、王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7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