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30840号
运城市金博大汽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吕声明、运城市金博大汽贸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2民初30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声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赔偿金9628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7元,由被告吕声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