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134号
吴安还:
本院受理原告曾志强诉被告吴安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等应诉材料。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吴安还立即向原告曾志强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299786.85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剩余利息自2022年12月1日起以9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6%为标准计至被告吴安还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吴安还向原告曾志强支付因解决本案纠纷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三、判令被告吴安还向原告曾志强支付因解决本案纠纷支出的财产保全费1500元;四、判令被告吴安还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公告费、速递费、保全费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16时40分在西区派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霍冬冬 联系电话:82258281
二 〇 二 三 年 三 月 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