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1593号
山东裕升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裕升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884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1月14日的违约金金额为11317.59元;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88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人民币90157.59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西院区第二十二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