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2450号
广州市捷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耀林与被告广州市捷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70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6日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