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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报
(2023)粤0112执异112号
秦碧珩: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12执13170号案件过程中,欧阳炽洪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2执异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欧阳炽洪的异议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