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31257号
广州八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肖德企与被告广州八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2民初31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八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肖德企支付工程款1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广州八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
付,本院不作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附:
经办人:张淳淳法官 020-83006590
书记员:陈畅 020-83006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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