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30335号
刘斌:
原告曾洁旋与被告刘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2民初30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曾洁旋与被告刘斌于2022年7月16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街长洲福聚坊十六巷1号房屋腾空后交还原告曾洁旋;
三、被告刘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曾洁旋支付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2月份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6000元,并支付从2023年3月份起至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街长洲福聚坊十六巷1号房屋腾空交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8000元计算支付);
四、驳回原告曾洁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曾洁旋负担585元(原告已预付50元),被告刘斌负担1215元。负有缴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附:
经办人:刘光平法官 020-83006461
书记员:王结仪 020-83006463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