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启池、易融城配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2)粤0112民初32667号原告曾明田诉被告陈启池、易融城配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启池、易融城配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明田停运损失2300元;
二、驳回原告曾明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明田负担17元,被告陈启池、
易融城配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负担33元,该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缴,两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承担部分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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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 年 三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