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7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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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思连帝达音响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思连帝达音响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付货款72955元给原告,并依法判令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清付该货款的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9:15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