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8877号
熊龙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陈志勇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82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828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2日为781.6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49061.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6日上午9:1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