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民初16311号
李树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青桦诉被告李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3民初16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李树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宋青桦偿还借款本金6600000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宋青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6.2元,由被告李树德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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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