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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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林国敦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0月9日签订的《定车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08000元;3、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5日下午2:30在本院二楼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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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