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3115号
蓝建辉:
本院受理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金赔款人民币104462.47元。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原告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960.2元(以人民币104462.47元作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一、二项请求金额合计暂为人民币124422.67元。三、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3月30日上午10:30在本院二楼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
zdqz
二O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