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4民初2945号
王乐、王秀芳:
本院受理(2023)粤0104民初2945号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王乐、王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8345.27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罚息、手续费及逾期违约金(利息、罚息、手续费及逾期违约金以贷款本金68345.27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24日为32304.53元。3.判令二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01449.8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你方的举证期限为送达后十五日,答辩期为送达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23年5月16日 9时15分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4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人:何可人
电话:020-83009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