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花都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3)粤0114民初1335号吴秀华与彭寿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03-15 14:02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14民初1335号


彭寿文:

  本院受理原告吴秀华诉被告彭寿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财物金额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7日11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周永倩

电话:020-66853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