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1335号
彭寿文:
本院受理原告吴秀华诉被告彭寿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财物金额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7日11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周永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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