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4民初15500号
李业光、广州市欧巴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辉乐诉被告李业光、广州市欧巴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1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二、被告1自2020年7月21日开始向原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其中损失计算为:以40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损失,直至被告还清借款。截至2022年9月,被告1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32866.67元)三、被告1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基础费用8000元;四、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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