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1673号
广州优力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胜兰诉被告广州优力运动健身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的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全部的课程费用7200元。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狮岭第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姚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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