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1184号
姚肇欣:
本院受理原告毕锦杭诉被告姚肇欣、鸿俊(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11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车辆;2.被告偿还由2022年11月9日起至2023年3月月供15000元;3.将车辆过户回被告二名下;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15时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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