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2032号
黄海敏: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英诉被告黄海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20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1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1.5倍计算延期付款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6日15时40分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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