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3256号
郑芝跃: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明与被告郑芝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21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3.83%计至付清时止)给原告。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325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32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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