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3939号
曾文华:
原告黄伟坚诉被告曾志煜、广州伟能冷链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曾文华、高安市锦邦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任杰华、张汝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8日 9时15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黄伟坚诉请如下: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三、被告六、被告七对原告损失 2593442.47元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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