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4099号
何嘉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一聪诉被告何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二O二三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时四十分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方式:020-66831523。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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