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4642号
谢海锋: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新艺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海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62元(其中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8000元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21日起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21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二O二三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时整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方式:020-66831523。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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