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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4民初2434号深圳隆锦祥商业有限公司与彭鸿波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3-03-15 14:05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14民初2434号


彭鸿波: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隆锦祥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鸿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24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34193864号“JWPEI”、第34196020号“JWPEI”、第577788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删除涉案网店中与原告商标标识相关的图片等侵权信息,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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