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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3民初269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徐银萍、梁水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5 15:00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3民初26989号

徐银萍、梁水强:

本院受理(2022)粤0103民初269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徐银萍、梁水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03民初26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徐银萍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于2022年12月7日解除;二、被告徐银萍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4472.48元;三、被告徐银萍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分期手续费49272.96元、透支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1月7日止的透支利息为679.3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2252.1元,透支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22年11月8日起继续按《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分期手续费和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折算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四、被告徐银萍不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有权就被告徐银萍名下粤R8F482车辆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徐银萍负担。

限你方于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 辛野、任越    

联系电话:020-8300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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