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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3民初27461号原告广州馨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物知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5 15:01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3民初27461号

福州物知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洪亮:

本院受理(2022)粤0103民初27461号原告广州馨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物知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03民初27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福州物知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馨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押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洪亮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福州物知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广州馨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福州物知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洪亮负担。

限你方于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 辛野、任越    

联系电话:020-83005811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