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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3335号原告王启亮与被告黄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03-15 15:02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3335号

黄静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启亮与被告黄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决被告黄静云向原告王启亮归还借款人民币412600元(大写:肆拾壹万贰仟陆佰元整);2、判决被告人黄静云向原告王启亮支付资金占用费,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至被告向原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为:1650元(从2022年11月3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共计1650元);3、判决被告黄静云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张智荣、张丹  联系电话:83005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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