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4652号
邓兆坚:
本院受理原告肖新华与被告邓兆坚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635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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