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荔湾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3)粤0103民初3400号原告曹义武、王友会诉被告蔡学琼、伍钟、吕丽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2023-03-15 15:04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3400号

陈丛芳、岑家文:

本院受理原告曹义武、王友会诉被告蔡学琼、伍钟、吕丽娜,第三人黎智成、陈丛芳、岑家文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向两原告赔偿130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23年1月9日:分别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3年5月19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