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4974号
叶能坤: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粤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能坤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2.判令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2FL79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牌号粤A2FL79拖欠的车辆服务费及滞纳金,车辆服务费按3800元每年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计至车辆迁出之日,现暂计至2023年4月1日为12350元,滞纳金以当年拖欠费用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3的标准自拖欠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不超过本金;违约金500元;以上合计252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3年5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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