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5204号
曹会理: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禾盛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会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2.判令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U9716的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为粤AU9716货车垫付保险费5966.87元及车船税93.68元共6060.55元及其自垫付之日至结清之日止的滞纳金;2022年挂靠费6774元(按6774元/年)及其自欠费之日至结清之日止的滞纳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本案将于2023年5月1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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