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8执2471号
温献彬、温世杰:
关于申请执行人骆基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献彬、温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8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阶段中,本院依法以(2021)粤0118民初66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温世杰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御景路59号锦绣湖畔豪苑8栋13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206218号】、13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20621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020)粤0118执6529、6060号之八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温献彬名下的位于增城区荔城街合汇广场钻石街55号4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122611号】。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2)粤0118执2471号之十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温世杰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御景路59号锦绣湖畔豪苑8栋1301房。二、拍卖被执行人温世杰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御景路59号锦绣湖畔豪苑8栋1302房。三、拍卖被执行人温献彬名下的位于增城区荔城街合汇广场钻石街55号402房。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廖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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