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8民初2477号
潘桂深:
潘桂深:
本院受理原告潘元爱诉被告潘桂深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潘元爱与被告潘桂深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黄小敏
电话:82123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