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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8民初1694号范伟粦与马富祥、赵留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2023-03-16 10:06

广 州 市 增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18民初1694号


马富祥:

  原告范伟粦与被告马富祥、赵留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撤销两被告在2017年1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4条第(1)项“增城区荔城镇西瓜岭夫妻双方名下的拆迁房三套,离婚后都归赵留凤所有”的无偿赠与行为【三套房产分别如下:第一套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好韵大街18号1003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020650号)的房产;第二套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好韵大街18号1004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020681号)的房产;第三套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好韵大街18号1201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020706号)的房产】;二、撤销两被告在2017年1月9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地5条“离婚后马富祥同意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万元)给赵留凤作为补偿,该款项须在2019年前付清”的无偿赠与行为;三、将上述三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马富祥与赵留凤名下;四、被告赵留凤立即返还被告马富祥在离婚时向其支付的30万元;五、被告马富祥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杨胤桢

电话:8212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