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5民初3373号
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广州市童博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喻田昊诉被告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广州市童博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5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广州市童博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喻田昊退还培训费15780.36元。二、被告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广东树童教育顾问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广州市童博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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