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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5民初9712号陈凯与徐兰芳、郑楷龙、王英伦、徐绪卿与广州市暨联牧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3-03-16 12:03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15民初9712号


徐兰芳、郑楷龙、广州市暨联牧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陈凯与被告徐兰芳、郑楷龙、王英伦、徐绪卿和第三人广州市暨联牧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5民初9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徐兰芳、郑楷龙、王英伦和徐绪卿为(2021)粤0115执5397号案被执行人;二、对(2020)粤0191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三人广州市暨联牧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徐兰芳在1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郑楷龙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对(2020)粤019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三人广州市暨联牧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王英伦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对(2020)粤019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三人广州市暨联牧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被告徐绪卿在4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陈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兰芳、郑楷龙、王英伦和徐绪卿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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