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民初736号
李培权、李德春: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尚宏亮塑钢门窗店诉被告李培权、李德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784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2784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钟秀娟
电话:02083007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