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5执21860号
李新福:
关于黄友武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以下文书:
一、本院执行决定书,内容如下: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新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本院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新福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冯伟东
电话:0208300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