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民初458号
深圳市宏雄劳务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李长宏、刘忠成:
本院受理原告古茂金诉被告深圳市宏雄劳务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李长宏、刘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0元、材料保证金5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2000元(利息以20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1年04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0元;4.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全部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肖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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