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民初1694号
广州册确商贸商行:
原告尚合汇(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册确商贸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3)粤0115民初1694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8122428号“HASAN KADAH”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产品,删除销售链接,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在网页上进行宣传展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总计人民币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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