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5民初1425号
广州突卷商贸商行、黎津志:
原告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突卷商贸商行、黎津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3)粤0115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广州突卷商贸商行、黎津志立即停止侵害第38625229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广州突卷商贸商行、黎津志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万元;3.判令被告广州突卷商贸商行、黎津志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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