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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91民初604号原告广州方圆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屋(广州)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6 12:08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91民初604号


乐屋(广州)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方圆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屋(广州)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0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24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11月11日为5486.1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罗鉴州

电话:020-8300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