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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4民初190号赵冬香与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3-03-16 12:2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4民初190号


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赵冬香与刷脸智付(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10月14日签订的《服务商协议》,合同编号 SLZF-FWS 2019070197;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照脸掌柜收银系统的加盟费100000元及照脸掌柜收银设备购置款27157元,两项合计127157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而产生的相关直接经济损失(包括项目资金成本18773元、律师费7800元、机票费5134元,停车费60元、过路费46元、误工费2000元),暂计为33813元(资金成本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100000*0.06/365*1142);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24日14时15分在本院210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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