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4民初5046号
吴登才、陈伟霞:
本院受理(2023)粤0104民初5046号原告余璧奎与被告吴登才、陈伟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吴登才向原告支付货款256725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吴登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1345元。3.被告陈伟霞对吴登才第1、2项请求的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的律师费16000元和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0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宋俊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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