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民初44号
余君宝、江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宋剑威诉被告余君宝、江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4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4万元为本金,按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12月14日起计至全部款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4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44号转程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邹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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