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4执20号
钟仕平:
本院立案执行你罚金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粤0114刑初1276号刑事判决,你应缴纳罚金2000.00元。本院已依法向你(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义山村八队一巷8号)发出执行通知,但你至今未全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限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赖债名录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张杨
电话:020-66833418